借名买房损坏能否要求赔偿,法律上如何认定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11-17 13:15
借名买房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因对方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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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借名买房时,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借名买房是指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购房款项由购房者支付的行为。依法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其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故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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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出借人能要求赔偿。借名买房是指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购房款项由购房者支付的行为。依法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其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故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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